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医疗器械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医疗器械审批咨询业务:
1、医疗器械公司审批(可提供注册地址、库房地址)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曾项延续办理(可提供注册地址、库房地址)
3、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办理(可提供注册地址、库房地址)
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在其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发证部门公示满60日后仍无联系的;
(二)发证部门获知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被依法注销,但经营企业未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五)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骗取备案凭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