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疫苗品种,持有人可提出疫苗委托生产申请:
(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储备需要,且认为持有人现有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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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急需,且认为持有人现有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
(三)生产多联多价疫苗的。
委托生产的范围应当是疫苗生产的全部工序。必要时,委托生产多联多价疫苗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是疫苗原液生产阶段或者制剂生产阶段。
第十三条 申请疫苗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在完成相应《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变更后,由委托方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疫苗委托生产申请表》(附件1),提交申报资料(附件2),及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性材料。